(2014)沅民一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向风爆与谢晓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风爆,谢晓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963号原告向风爆,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向沅生,沅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晓辉,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干明,沅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风爆与被告谢晓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风爆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晓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风爆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风爆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风爆负担。审 判 长 姚祖坤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舒宗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