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明华、王风敏与房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华,王风敏,房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华。被执行人王风敏。被执行人房敬祥。徐明华、王风敏与房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莲民一初字第66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明华、王风敏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15950元,申请执行费46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执行案中对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经调查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莲民一初字第66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