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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刚与被告康月菊离婚纠纷一审吗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被告康某某,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康某某和好而申请撤诉,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因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79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