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有杰、范东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有杰,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滑县新区。2000年9月20日曾因犯抢劫罪、窝藏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范东林,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有知,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范东峻,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付强,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书步,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六人,经史某介绍,合伙以31000元价格购买属于滑县道口镇顺河南队所有的、位于滑县进修学校的58棵杨树。之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37棵。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被伐37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37.308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发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高有杰、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于2015年3月4日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滥发林木的事实。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史某的证言,现场场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滑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滑县林业局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前科证明、滑县森林公安局抓获证明、投案证明,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有杰、范东林、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有杰、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有杰、高有知、范东峻、付强、谢书步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范东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高有杰有前科,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有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东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有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范东峻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付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谢书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双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