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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彭芙蓉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芙蓉,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彭芙蓉,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彭开伟,该组组长。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原告彭芙蓉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彭芙蓉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芙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芙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彭芙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仇江涛审 判 员  欧 燕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