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施进南与施清志、施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进南,施清志,施金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施进南,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潘儒新,永春县达埔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清志,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施金全,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进南诉被告施清志、施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进南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进南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进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施进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