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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唐方中与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方中,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661号原告唐方中,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黄万平,重庆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3号负一层7#,组织机构代码56874671-0。法定代表人王顺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方中与被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方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方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方中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方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