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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卜恒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华,男。被执行人:卜恒顺,男。申请执行人王新华与被执行人卜恒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华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恒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存款2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益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