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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武世军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武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9649-1。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被执行人:武世军,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武世军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在承办该案时,承办人提出给予被执行人武世军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武世军违法占地170平方米,计1700元罚款的处理意见,而在案件会审记录及萧国土资执罚(201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该罚款被变更为2040元,但没有说明变更的理由。萧国土资执罚(201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二)项表述为“以实施拆除时实际发生的面积为准”,该表述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确定力,因而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国土资执罚(201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