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琴琴与姜金存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琴琴,姜金存,胡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50-1号申请人:徐琴琴,女,1992年8月5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姜金存,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胡友英,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徐琴琴因与被申请人姜金存、胡友英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申请人徐琴琴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了诉前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姜金存、胡友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及查封担保人邓小春、陈小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青山湖区城南大道2889号绿都丹石街区××号楼×单元×××室(第6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徐琴琴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琴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小春、陈小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邓小春、陈小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青山湖区城南大道2889号绿都丹石街区××号楼×单元×××室(第6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