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崔凤英与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英,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485号申请执行人崔凤英,女,1942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崔涛(崔凤英之外甥),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5区2号楼1101室,现经营地址不详。注册号110105009996607。法定代表人梁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凤英与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979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5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寄发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因“原址查无此公司”被退回;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94.69元,本院已进行轮候冻结。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二辆,本院已在车管所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车的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海执字44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彭文涛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翼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