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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