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汪尊词与胡绩宁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尊词,胡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64-1号申请人汪尊词,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胡绩宁,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歙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黄山歙县徽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享有的51.45%股权,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果。另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谢 家 骥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