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37号申请人孙某甲,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李某,女,193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申请人孙某乙(系李某丈夫)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一案,因孙某乙于2015年3月9日去世,后孙某甲(系李某孙子)向本院提出要求加入程序继续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甲诉称,李某是我的奶奶,李某于2010年2月初外出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因原申请人孙某乙于2015年3月9日死亡,我的父亲孙某丙也早在2014年5月18日就已经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由我来继续申请宣告李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李某,女,193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孙某乙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63年9月20日生育一子孙某丙。孙某丙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孙某甲。孙某丙于2014年5月18日去世,孙某乙于2015年3月9日去世。李某的父母均早已去世。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花园村派出所于2013年12月30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0年4月30日15时56分孙某丙来我所报称:其母李某于2010年2月初外出未归,离家时身穿自己打的浅灰色毛衣毛裤,孙某丙并称李某患有老年痴呆症,以前多次外出,最长一次达半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13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李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李某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