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雷海斌与彭力、彭向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斌,彭力,彭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雷海斌。被告彭力。被告彭向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招银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海斌诉被告彭力、彭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海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力、彭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雷海斌负担。审 判 长 张耀忠审 判 员 兰木祥人民陪审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