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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石法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小琴申请执行陈钰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琴,陈钰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石法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琴,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钰媚,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的(2008)石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钰媚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钰媚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豪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