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康松涛与河南省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海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松涛,河南省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海尤,中化二建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71号原告康松涛,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娟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永,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鹤壁市107国道与海河路交叉口。被告武海尤,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化二建有限公司。负责人杨锁。住所地:义马市西工区310国道旁气化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松涛诉被告河南省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海尤、第三人中化二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松涛撤回起诉。案件7067元,减半收取3533.5元,由原告康松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元海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