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刚强与李长修、汶上县天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强,李长修、汶上县天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刘刚强。被执行人:李长修、汶上县天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刚强诉李长修、汶上县天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64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