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昊华与被告黄宝忠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昊华,黄宝忠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黄昊华,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常青云,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瑞园饭店退休工人,系原告之母。被告黄宝忠,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黄昊华与被告黄宝忠扶养纠纷一案,原告黄昊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昊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