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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昊华与被告黄宝忠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昊华,黄宝忠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黄昊华,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常青云,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瑞园饭店退休工人,系原告之母。被告黄宝忠,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黄昊华与被告黄宝忠扶养纠纷一案,原告黄昊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昊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