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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庆福、卢广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福,卢广新,刘少林,阳谷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福,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卢广新,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少林,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阳谷县运输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杨振兴,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庆福与被执行人卢广新、刘少林、阳谷县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庆福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为使案件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广新、刘少林、阳谷县运输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