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仕文诉被告陈胜、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仕文,陈胜,陶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52号原告:周仕文,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陶兰,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周仕文诉被告陈胜、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