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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668号原告严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