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668号原告严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