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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余静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男,现年26岁,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静,男,现年25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