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宋宝伟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伟,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张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宋宝伟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张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宝伟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中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张学军到期未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宋宝伟,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