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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雷某某,女,教师。被告王某某,男,教师。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光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1日生一子王小某。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太好,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和言语不和殴打原告,现双方无债权、债务及存款。由于是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薄弱,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1、离婚;2、儿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是事实,动手殴打原告是自己的错,在今后会改过自新,希望能得到原告的原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在蓝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21日生一子王小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于2012年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打骂,后向原告承认错误,并书写保证书一份,具结悔过,双方和好。2015年农历正月份,双方再次发生打架,致原告受伤。原告遂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承认错误,并于庭后向本院出具保证书,表示诚心改正,好好善待妻子,共同经营好家庭,若原告再次起诉,则由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蓝田县医院病历,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偶有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在发生矛盾后,理应及时沟通,互谅互让,及时修好。被告诚心悔过,愿与原告修好关系,共同抚育年幼的孩子。为了维护家庭之稳定,为孩子营造一个完整良好的家庭环境,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雷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