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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89号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法定代表人李儒梅,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军,该信用联社龙华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李海桃,女。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8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李海桃价值48000元以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陈佳柏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伟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