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金兴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金兴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宜宾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常州市武进金兴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纺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巢冬艳,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育才路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继钊。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武进金兴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大博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武进金兴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常州市武进金兴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