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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袁某。被告:毛某。原告袁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一案,原告袁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