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袁某。被告:毛某。原告袁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一案,原告袁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