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秀丽与山西昌运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丽,山西昌运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杨秀丽,女,1936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身份号码:。被告山西昌运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139号1幢1009。法定代表人贺昌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丽诉被告山西昌运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丽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1936元,由原告杨秀丽负担。审判员 范温慧二○一五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