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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小建与吴旭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建,吴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608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建。被执行人吴旭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建与被执行人吴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2608号案本次终结(程序)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