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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8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范×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260号申请人范×1,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申请人范×2,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范×3,男,1977年3月8日出生。申请人范×1、范×2、范×3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7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范×1、范×2自愿放弃对父母���德桂与张继英房产继承权。二、申请人范×1、范×2同意将张继英名下的房屋由范×3继承。三、范×3继承该房产后,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范×3自行承担。2015年5月14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范×1、范×2、范×3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7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