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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孟择与陕县菜园乡西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择,陕县菜园乡西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孟择,又名王孟泽,男,194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陕县菜园乡西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红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栓厚,该村监委会委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择与被告陕县菜园乡西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孟择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孟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王孟择承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