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敏与被执行人杨付田、吴亚娟、吴印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敏,杨付田,吴亚娟,吴印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敏,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杨付田,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吴亚娟。被执行人吴印章。申请执行人王立敏与被执行人杨付田、吴亚娟、吴印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铁铮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玉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孙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