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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有与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王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张有。委托代理人王新宇,河北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与被告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撤回对被告王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0元,由原告张有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邴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