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管小曲与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小曲,周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389号原告管小曲。被告周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小曲与被告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小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先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