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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徐丽华与张秀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丽华,张秀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丽华,身份证号2303041964********,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王记面馆面食店业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龙熙家园*座*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左大伟,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实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珍,身份证号2303041949********,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煤矿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金域华庭6号楼3单元902室。委托代理人韩忠民(系张秀珍儿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金域华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史庆东,鸡西市鸡冠区晨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丽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丽华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丽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元(上诉人已交纳),减半收取783元,由上诉人徐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张 晶代理审判员  徐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