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仁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仁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4-6号。法定代表人:张吉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毅,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仁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陈红润人民陪审员 张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