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薛月云与张朝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薛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