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北京德丰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东方设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丰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设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北京德丰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王家场西。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学凯,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设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法定代表人李中五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丰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设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德丰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31元,减半收取178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