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韩锦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崔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