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英书祥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书祥,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609号原告英书祥。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高学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英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明审 判 员 宋学亮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