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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蔡天德,弥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天德、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2006年9月25日生育儿子赵某。婚后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喝酒赌博,性格暴躁,对原告及儿子毫不负责。原告婚后承担孩子及家庭开支,被告从来不管,原告未用过被告一分钱。婚后多年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赵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原告每月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3、债务的处理: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对外负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经过多年恋爱才结婚,结婚后感情还可以,虽然因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不同,有时在家庭生活中因不同的意见会有争吵,但这是正常的纷争。原告起诉称我性格暴躁、喝酒赌博不属实。我和原告发生争吵都是有原因的,而且我只是和原告讲道理。我喝酒属实,但是没有因为喝酒而闹事,平时打麻将是正常的娱乐,没有沉迷其中。现在儿子还小,我和原告的感情也没有破裂,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相识恋爱,2006年6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25日生育一子赵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读二年级。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暴躁、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则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2月起原告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及有价证券。双方认可的夫妻债务有2000元。无夫妻共同债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儿子赵某,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交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