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民一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段长春与刘玉兴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长春,刘玉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长春,男,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兴,男,住东辽县。上诉人段长春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东辽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长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长春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长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长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宿宏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