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开卓与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开卓,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高开卓。被告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江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开卓诉被告泗阳县江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开卓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开卓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开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已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高开卓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