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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良,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强,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刘耀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元��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275元,另4275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