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琼与严存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严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严存芳,女,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朔中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严存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严存芳拒不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存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县支行的存款10167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账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