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告张杰、郑猛、李伟杰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张杰,郑猛,李伟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刘孝成。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郑猛,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伟杰,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告张杰、郑猛、李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公告送达费2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立军审 判 员 刘艳杰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