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何忠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飞,何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294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飞,女,汉族,1972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忠龙,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云飞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何忠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云飞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按月利率2.2%计算)。被执行人贺秀堂负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及申请执行费5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云飞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或指令执行的申请,榆林市���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5)榆中执字第000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该案指令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