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生、万娅蕾、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志生,万娅蕾,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62-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志生,男,1979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万娅蕾,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万磊,总经理。被执行人万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生、万娅蕾、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磊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