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立伟与叶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57号原告吴立伟,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星,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宏辉,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叶贵胜,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伟诉被告叶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立伟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立伟负担。审判员 梁振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瑞斌 更多数据: